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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归责原则和纷争焦点

 
来源:伤害医学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22
 

前言

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活动的主要场所,学生在校进行体育活动的过程中,免不了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尽管目前许多学者建议学校在进行体育活动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体育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体育活动本身就存在着随机性、偶然性以及活动的危险性,即使在体育活动前已经做好充分的准备,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况都预料到。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体育安全事故,很容易激发家庭与责任主体之间的矛盾,由体育安全事故因何发生、谁又该来为这次安全事故的发生买单、事故责任人应该如何对这起安全事故负责风问题而产生纠纷在所难免,这同时也会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关注,产生不好的影响,使人们对体育活动本身产生误解,家长们即使知道体育活动会增强身体健康,但也会出于安全考虑,不鼓励孩子进行体育活动。就学校而言,尽管有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与学校关联不大,但是学校会出于多方面考虑,为了减少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甚至停止一些带有风险的体育项目和教学活动,使体育活动本身所具有的挑战精神和探险精神大打折扣,削弱体育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功能,这些都不利于学生体育行为的持续,不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1 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现状

1.1 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在学校安全事故中的占比

学校安全事故是学生在学校范围内人身受到伤害的事件,学校体育安全事故是学校安全事故在体育方面的体现,与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关系密切,通过关键词检索的方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2019年内学校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案例214件,经过二次筛选,得到学校体育侵权事故法律案例135件,占总数的63%,如此高的比例可以推断出,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在总的学校安全事故中有较高比例,如果学生受伤次数较多,可能会对某种运动项目失去兴趣,但如果是在竞赛活动中出现体育安全事故,对学生的伤害很可能就是运动天赋的埋没,因此,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必须引起重视。

1.2 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发生的空间特征

表1体育课 体育训练 体育竞赛 课外体育活动 总计数量 68 19 35 13 135比例 50.4% 14.1% 25.9% 9.6%100%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受害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种与体育相关的活动过程中,因人为或非人为因素致使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人身伤害事件,事故发生主要是在学校体育课、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过程中。

从表1中看出,学校体育安全事故主要是在学校体育课中发生。学校体育课是学生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组成部分,其自身的教育和健身功能使得其在学校教育中地位不断提高,学校每周体育课次数增多,加上各班学生众多,学生体质各异,学生教学过程中难免会受到伤害,这需要在学校范围内引起注意,努力营造学生体育课堂安全环境,提高学生自身体育安全意识,有效减少学生体育安全事故。

1.3 学校体育安全事故中学生伤残情况

表2死亡 1-3级 4-7级 8-10级 未构成伤残 总计数量 7 2 7 92 27 135比例 5.2% 1.5% 5.2% 68.1% 20%100

从表2中可以看出,学生在学校体育安全事故中受伤程度不同,在学校体育安全事故中,学生僧多为8-10级伤残,未构成伤残在总的伤残情况中也占有相对较大的比例,说明在学校体育安全事故中,学生整体伤残等级不高,但即使这样,也会给学生的身心带来伤害,同时可以看到,学校体育安全事故中学生伤残程度较高甚至死亡也占有比例,体育活动带有一定风险性,在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中,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应该引起重视。

1.4 受伤害学生对自身行为的认知能力

表3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总计数量 10 100 25 135比例 7.4 74.1 18.5 100

从法律角度将学生对自身行为是否有认知能力进行划分,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介于两者之间,是指学生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欠缺自我保护能力。

从表3中可以看出,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发生的较多,占据总数量的74.1%,该阶段学生一般为小学四年级以上,横跨初中阶段,涉及高中较低年级学生,横跨幅度较大,在当前学校教育环境中,学校体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地位也在不断提高,学生每周体育课次增多,并且有更多的机会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故而学校体育安全事故数量较多。

2 学校体育安全事故中使用的归责原则

表4过错原则 过错推定 公平原则 总计数量 39 50 46 135比例 28.9 37.0 34.1 100

2.1 过错原则

从表4中可以看出,所有案例中使用过错原则的有39例,过错原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则行为人需要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付出代价,承担他人伤害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2 公平原则

从表4中可以看出,公平原则在学校体育安全事故中的使用在过错原则之后,有46件相关案例,公平原则适用于学校体育安全事故中,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体育自身特点给学生带来伤害,学校以及当事人均无责时,也就是说,在学校体育安全事故中,学生在无法预料的情况下受到伤害,学校的各项措施都做到位,此时学生的伤害,双方均无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对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3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实际上是介于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之间的一种中间性原则,本身具有过渡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能力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发生在未成年人时,无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否为主要侵权人,都需要判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没有,则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表4中可以看出,过错推定原则使用略多,过错推定原则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一般用在处理未成年人的体育伤害事故中,当限制民事行为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现体育安全事故时,需要判定学校是否对受害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过错推定原则使用次数之多也从侧面反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出现体育安全事故较多,校方对其缺失教育、管理之责。

3 学校体育安全事故争议焦点

3.1 学校体育安全事故赔偿范围

在学校体育安全事故中,不仅受害学生遭受的身体和心理的痛苦,家长及相关责任人的生活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饱受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赔偿的范围问题,根据受伤害学生的伤情程度,有不同的赔偿内容。学校体育安全事故赔偿范围涉及经济学领域,不在本研究范围之内。

3.2 学校体育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学校体育安全事故频发,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学生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而且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也会因赔偿问题产生经济纠纷,学校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重要环境,对学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自然难辞其咎,但是如果事情不分青红皂白就将责任全部推向学校,对学校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学校没有也不该有过多的经费在事故赔偿上面,对此,学生体育安全事故的解决需要有合理的责权划分,故而学校体育安全事故中责任的认定就变成争议的焦点。事故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2.1 不可抗力因素或体育自身性质导致的意外行为

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在(2019)吉02民终2957号案件中,某九年制学校五年二班学生戴同学和孙同学在班级组织的足球比赛中,戴同学在射门时将足球达到孙同学的眼部导致孙同学左眼受伤,医院诊断为左眼挫伤,为八级伤残。在此案件中,两名同学均按老师要求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且动作行为均没有超出足球运动的规则范畴,两名同学的行为没有过错,孙同学受伤发生在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此为主要原因。

3.2.2 校方或教师责任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对学生负有教育、监督和管理的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结合体育运动自身特点,因以下几种情况导致学生出现体育安全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主要;(3)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发现,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不良后果;(4)学校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在(2019)皖1822民初101号案例中,小学生沈同学在学校组织的跳高比赛中意外滑倒受伤,就医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究其原因,系学校运动会跳高场地地垫的拼装没有固定,成为沈同学在比赛中受伤的主要原因,该案例中学校在运动会中所做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故学校应对沈同学负主要责任。

3.2.3 学生自身责任

学生自身责任是指因为学生自身的原因,致使出现体育安全事故,损使自己的身心受到伤害,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结合体育运动自身特点,因以下几种情况导致学生出现体育安全事故,学生本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1)学生明知自己的身体不适,未及时告知教师,在体育活动中出现受伤;(2)体育活动中学生违反教师要求,不服从教师教育和管理,故意做出不安全动作;(3)学生知道自身有特异体质,未告知学校的。在 (2019)川3401民初3302案例中,罗同学代表本系参加学校举办的篮球比赛,在赛场上受伤离场,经鉴定,罗同学在明知本人已经发生损伤的情况下仍报名参加具有高风险的篮球赛事,以致其在上场后不久再次发生损伤,故该同学应为本次安全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因学生自身原因导致学生体育安全事故的包含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年满十八周岁的学生,我国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学生群体能够通过自己独立行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未成年人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有一定的意识,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学生本人只需承担部分责任

在(2019)苏0312民初3438号案例中,陈同学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中不慎摔伤,身体压倒右手,造成右尺桡骨骨折,学校为此次安全事故承担教育、管理缺失之责,而受害的陈同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运动中有一定的保护意识,故也要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3.2.4 行为人责任

行为人责任是指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学生本人和学校之外的其他人的过错,给受害学生带来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责任。

在(2018)琼0271民初6760号 案例中,孙同学和赵同学在足球技术分组练习过程中,孙同学在球场内弯腰捡球时被赵同学从其后面撞到,使孙同学受到冠折露髓、下唇挫伤、牙震荡的伤害,经鉴定,因赵同学的行为导致本起事故,故为本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4 结语

有体育运动的地方就避免不了会有伤害,体育活动自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导致学校体育安全事故在学校各项体育活动中时有发生,其中,学校的体育课是学生体育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环境,受害学生主体多是未成年阶段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时需要考虑校方是否对学生尽到了该有的教育和管理,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需要在学生体育安全事故中承担相应责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体育安全事故中都需要学校承担,在责任主体认定中,依据法律审理规定,确定事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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